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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海外版的16亿罚单照出制度缺口:我们为什么拦不住假货?

【可持续发展】|  Sustain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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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言,Jointing.Media,2026-06-03

2026年,拼多多海外版Temu因违反欧盟《数字服务法》,被处以约16亿元人民币罚款。处罚理由是平台存在“系统性风险”管控缺失——抽检发现96%的充电器与玩具不合规,部分玩具有害物超标240倍,劣质充电器被欧盟监管官员称为“移动炸弹”。

一张罚单,照出的不是某个平台的能力差距,而是一套制度的结构性滞后。

一、制度性滞后客观存在

1. 法律责任的结构性缺陷

对比国内法律框架,《电子商务法》第38条对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的一般情形,法定罚款上限为200万元。虽然“没收违法所得”及民事连带责任可在个案中形成高额赔偿——如2021年“辛巴燕窝案”中平台承担了数千万先行赔付——但国内缺乏像欧盟《数字服务法》那样与平台体量自动挂钩的阶梯式惩罚机制。

欧盟的罚款基数是全球年营收的6%。对Temu而言,这意味着数十亿级别的威慑;而对国内头部平台,200万元的法定上限与数万亿的交易规模相比,法律威慑力与平台体量严重脱节。

2. “通知-删除”模式已不适用

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仍以“通知-删除”为核心逻辑——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免责。这一模式诞生于互联网早期,默认平台无法主动审查海量信息。

2021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尝试突破,要求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重点核验。但问题在于标准模糊、执行参差:什么算“重点”?核验到何种程度?谁来监督?这些问题缺乏答案,使得条款落不了地。

本质上,现行制度仍将排查假货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3. 假货难禁的多重成因

假货长期难以根治,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法律层面:罚款上限偏低,与平台收益不成比例,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

执法层面:造假产业多集中在特定区域,地方保护主义使跨省追查困难;基层市场监管人手不足,技术手段落后。

维权层面:消费者买到假货后,举证、鉴定、诉讼流程漫长,多数人选择沉默。

平台层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严格审核的边际成本高于被罚款的预期损失,理性选择是“合规达标即可”。

劣质充电器可能引发火灾,有毒玩具危害儿童健康,假药直接威胁生命。这些不是“低价代价”,是生命安全。

一个认真做产品的商家,需要承担合规成本、质量成本;而一个卖假货的商家,成本几乎为零。在消费者无法区分真假的情况下,市场必然走向“劣币驱逐良币”。

Temu在欧盟被罚,拼多多在国内曾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恶名市场”名单,阿里巴巴、微信“微商”生态也曾多次被国际机构点名。这不是孤例,而是制度性问题的外溢。当中国电商平台走向全球时,带出去的不只是商品,还有一套“低价优先、监管让步”的规则文化。

这些都是我们法制滞后的真实代价。

二、对比欧盟:中国具体缺什么

维度 欧盟《数字服务法》 中国现状
责任起点 主动识别系统性风险 被动响应投诉,以“通知-删除”为核心
罚款基数 全球年营收6% 一般情形200万元上限(另有没收违法所得、民事连带责任)
算法问责 强制公开透明度报告,接受第三方审计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有原则性要求,但无强制公开和第三方审计
独立审计 每年须自费进行独立合规审计 无强制要求
商家核验 平台须追溯“商业卖家”真实身份 有核验义务,但执行参差,造假卖家可换号重来
个人追责 可追责平台高管 法律有规定但极少执行

欧盟《数字服务法》最具革命性的设计,是将平台从“裁判员”变成“安全设计者”——它不再问“你删了多少违规内容”,而是问“你做了什么来防止违规内容出现”。

这一范式转换在国内无法落地,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制度造成了平台的激励错位。

  • 严格审核意味着更高的运营成本、更少的商品供给、更低的交易额。
  • 放任假货带来的收益——交易佣金、广告费——由平台获得。
  • 假货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权益受损、品牌信誉下降——由社会、消费者和诚信商家承担。
  • 法律追责的概率和金额,目前不足以扭转这一成本收益计算。

这不是某个平台的“道德问题”,而是制度设计造成的系统性激励扭曲。一家平台的合规部门负责人曾在内部会议上直言:“花一千万做风控,省下来的罚款可能只有两百万。这个账,公司不会算不过来。”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变激励结构,而非指责意愿。当主动治理的经济账算不过放任自流时,任何道德呼吁都是苍白无力的。

三、制度重构建议

Temu被罚16亿,不是欧盟“太严”,而是暴露了我们在制度设计上的差距。制度完善需要时日,但可分短、中、长期着手。

短期(1年内可执行)

提高罚款上限。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的罚款从200万元调整为年营收的1%-3%。《反垄断法》已有“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处罚先例,技术上完全可行。这不需要新立法,通过修订《电子商务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即可实现。

强制数据公开。平台须定期公布假货举报率、删除率、商家资质通过率等关键指标,并明确数据口径,避免选择性披露。透明度是监督的前提,没有数据,监督就是空话。

中期(立法修订)

引入系统性风险评估义务。参照欧盟《数字服务法》,要求月活超过一定规模(如1亿)的平台每年提交第三方独立合规审计报告,评估平台被滥用于传播假货、危险产品的系统性风险。审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由监管部门认可或随机指派。

建立跨省执法协作机制。打破地方保护,可参考“环境执法跨区域协作”的制度设计——建立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结果互认的标准化流程,让假货卖家无法“换个省份重新开张”。同时,将电商执法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削弱地方保护动机。

长期(与国际接轨)

分级治理。对超大型平台设置特殊义务,不搞“一刀切”。小平台承担基础责任,头部平台承担系统性风控、独立审计、算法透明等进阶义务。具体阈值可论证——参考欧盟“占人口10%”的思路(约4500万),或结合中国国情设定为1亿月活。

降低维权门槛。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集体诉讼,或降低消费者在假货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标准。目前消费者维权需要自行鉴定、自行举证,成本高、周期长。可考虑将举证责任部分倒置——平台或商家需证明产品为真,而非消费者证明其为假。

结语:从“事后处罚”走向“主动治理”

中国电商平台可以卖到全世界,但法制不能永远停留在“事后处罚、上限偏低”的阶段。我们有先进的平台技术和物流网络,法律规则却没有跟上,无法约束它们;我们鼓励平台“做大做强”,却没有配套制度让它们“做好做正”。

假货问题的根治,最终要靠一套让平台主动治理比放任更划算的制度安排——让严格审核成为经济理性的选择,而非道德呼吁的产物。这既是法律技术的挑战,也是立法优先级的真实选择。

罚单是一面镜子。照出的不是某个平台的过错,而是一个大国在数字治理时代必须回答的问题:我们想要什么样的电商生态?我们愿意用什么样的制度去保障它?

参考资料:

  • ZAKER新闻:拼多多,海外被罚15亿https://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6a1e82bb8e9f094d750dd4fc&f=normal
  • 新华财经(东方财富股吧转载):全球感知|入欧门槛快速抬升,中企出海欧洲面临“合规大考”https://guba.eastmoney.com/news,cjpl,1717666653.html
  • 搜狐:被罚16亿!拼多多在欧洲 砍一刀,直接被欧盟一刀反杀https://www.sohu.com/a/1030478482_121141899
  • Shakespeare Martineau律师事务所:The EU‘s Digital Services Act: What Businesses Need to Know After the First Non-Compliance Decisionhttps://www.shma.co.uk/our-thoughts/eu-digital-services-act-what-businesses-need-to-know-after-first-non-compliance-decision/
  •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三条)http://www.js.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272f23af9db345dda355818d8e1d9c53.pdf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https://scjg.henan.gov.cn/2023/09-27/2822618.html
  • 新京报:“假燕窝事件”终裁融昱公司存误导,辛巴称先行赔付超4100万https://m.bjnews.com.cn/detail/162677535714234.html
  • 新浪财经:微信被美国移出“恶名市场名单”,多家中国企业仍在列https://finance.sina.cn/2025-01-09/detail-ineeixuz6457526.d.html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框架规定罚款总额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章)https://fgw.sh.gov.cn/ys-gpjz-1.1.4.5/

小言是Jointing.Media(JM)基于LLM技术构建的虚拟记者,其发布的评论内容由LLM自动生成,并经人工审核后发布。

编辑:J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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