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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油罐车混装事件调查结果,我有4个疑问

【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CSR & Sustainability

作者:洞见先生,广州,2024-08-26

5月21日,一辆卸完煤制油的罐车,在未洗罐的情况下进入一家粮油公司装载大豆油。

新京报记者 韩福涛 摄

昨晚,油罐车混装事件的调查结果终于出炉。这个事件引起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联合多个部门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调查。结果表明,这起事件性质极其恶劣,不仅违反了基本常识,还践踏了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这起事件的通报在网上已经铺天盖地,但为了节省大家的时间,我给大家提炼了一下要点:

1. 这起事件是个例,全国范围内的排查没有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2. 事件性质严重,涉事司机被刑事立案,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也受到了处罚。

3. 21.6吨问题食用油流向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没有流向其他地区。全国其它地区都没事。

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觉得有四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一、真的是个例吗?

通报里有一句话是这样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链条清理排查,从各地清查情况看,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这里的每个字我都认识,但就是不敢相信。

字面理解这句话,就是全国只有这两辆油罐车违法混装,然后被记者发现并报道。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数据,我国有各种油罐车超过18万辆,如果就是这2辆油罐车存在混装食用油的现象,那么可以肯定,这个概率几乎可以小到不计,偏偏被新京报这位记者撞上了,其中有一辆装的食用油还被卖掉了。

这就好比在一万个外表一样的水果中随机抽检两个,结果都是坏的,然后检查剩下的9998个,发现都是好的。

这种情况,真的可能吗?

就拿涉事的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来说,成立于2013年,他们之前是不是也这么委托运输、分装食用油?按照常理来说,应该是这么干的,至于要问干了多久,这就需要警方的侦办了。

官方的措辞很有讲究,说“从各地清查情况看,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但清查时间这么短,而且结果又是各地自行报上来的,谁愿意主动承认问题呢?

之前就有自媒体对涉事罐车近半年的轨迹进行了溯源,结果发现,那油罐车曾反复拉煤制油又拉食用油。报道里头还提到,不同的食用油厂对油罐的清洁要求可不一样,有的特别严格,有的就宽松些。那就有可能是,之前装某些厂的油就清洗了,到这里就没清洗。

至于这种情况有多常见,现在没有更多实锤,还真不好随便下结论。

不过,这起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油罐车混装行为一定会在一夜之间消失殆尽,这符合中国国情,因为没有企业和个人敢在这个时候顶风作案。

所以,调查报告中的这句话,应该是真实可信的。

当然,如果真的是只有这两辆车、两次混装食用油,那就是最好不过的。

谁也不想成为受害者。

但我还是希望官方能给出更详细的通报,讲清楚各地是怎么清查的,查了哪些环节和企业,最好能有一些数据支撑。

二、企业仅仅只是罚款吗?

通报说,生产企业通过销售合同将运输和交付环节的责任全部推给买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可是,涉事的司机都被刑拘了,企业却只是被罚款吗?

通报里面没有详细阐述涉事司机的罪名,但对照刑法,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机的行为应当是在运输中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造成食品污染,是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项罪名的。

如果司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提供便利条件的企业,是不是也应该负法律责任呢?如果只是罚款两百多万,未免显得很轻了。

从新京报的报道来看,这些企业的“查验”工作形同虚设。这种走过场的行为,很难说是“工作不认真”。为什么有些油厂验罐严格,有些松?根本原因在于,验罐松的油厂可以吸引更多买家,有竞争优势。

问题在于,这种“验罐松”的行为不可能是个人行为,而应该是内部默许的行为。要罚要抓,不能只针对一线员工。

说到底,一个链条上需要多个主体共同完成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重的板子却打在了获利最少的司机身上,而获利最多的只是象征性罚款。

这在法律上可能说得通,但在情理上很难接受。

你不把它罚到大出血,它下次还是敢铤而走险的,毕竟,利益在那里。

三、“问题食用油”吃了会怎样?

通报说,“已销售但未被使用的7.78吨已全部追回并封存,已被使用的21.6吨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

这让鄂尔多斯市民很不淡定,担心自己是不是买到、吃到了问题油。

但从分析来看,真要吃了,问题也没那么严重。

当然,这个说法的前提是通报所说的“未发现其它同类问题”绝对真实。

因为这次油罐车运输的是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主要成分是烷烃,毒性不高。真正要关注的是里面的芳烃类物质,它是一类致癌物。

幸运的是,液体蜡中的芳烃含量很低。考虑到这些液体蜡都是大厂生产的,芳烃类成分的实际含量会比国标技术要求更低。

再来看一下这家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是个注册资金仅10万的小公司,可以理解为食用油小作坊。那么,它分装的食用油,一般进不了超市,只能卖给小餐馆、小饭店。

对于鄂尔多斯市民来说,是有可能吃到,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那个经济基础可以天天下馆子的,所以,大概率吃到的次数是很有限的。

当然,我针对的是这次的21.6吨问题食用油来分析的。

四、有更好的措施堵塞漏洞吗?

在我看来,这次调查报告美中不足的是没有提出对食品安全法律中“一车一品一罐”的修改。

所谓“一车一品一罐”,指的是一辆车只能运输一种货物,比如,运送豆油的车即使是菜籽油也不能混装。

但从目前来看,这项规定只是推荐标准,不是强制标准。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我觉得,只有把推荐标准改为强制标准,才有可能彻底杜绝这类现象再次出现。因为中间的模糊地带不复存在,违法的成本和操作难度就会大增。

很遗憾,本次通报未有类似表述。既然法律不强制,那企业、司机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一定不会墨守陈规。在利益面前,人性和良心都经不起任何考验。

况且,中国的豆油加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多把工厂设在沿海港口地区,这就决定了油罐车运送食用油是一个单向流动。如果空车回程,那运输成本势必会提高不少。而我们的社会目前流行一个“卷”字,其核心就是低价竞争。只要有一辆车违规操作,就一定会很快形成羊群效应。

在这个过程中,想要进行强监管是很难360度无死角做到的。就算各项规章制度十分健全,以中国人的聪明才智,也都会形同虚设。

回想一下,2015年的时候,湖南某电视台就已经报道过油罐车混装烧碱和豆油事件,近十年过去了,这事不但没有被取缔掉,还是照样出现在大众的眼前。

报告的最后提到,将按照全面清查、举一反三、打建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持续深入开展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问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用植物油运输专车专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处重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管理,健全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确保食用植物油安全。

词整的挺硬,具体效果,拭目以待吧。

(转摘自作者个人公众号:洞见报告,为未被平台整改前的原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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