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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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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媒体人(Jointing.Media)不夜侯,上海,2025-05-26

编者按:

5月19日,一名年仅9岁的围棋天才不幸坠楼身亡。这位几乎是最年轻的围棋业余6段选手,因长期遭受父亲家暴而选择结束自己短暂的生命。这一悲剧能否唤起社会的深刻反思?我们是否会真正关注那些处境相似、仍在煎熬中挣扎的孩子们?

2025年5月,青岛一名9岁男孩因未完成父亲规定的运动任务,遭到父亲的暴力殴打,最终导致死亡。

2025年4月,辽宁一名16岁的信息奥林匹克银牌得主因长期遭受父亲的高压和暴力,在学校坠楼身亡。

2024年3月,湖南一名13岁男孩因生活琐事多次遭到继父的毒打和虐待,身体多处受伤,最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

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按每个家庭平均一个孩子计算,中国约有9000万孩子生活在存在暴力的家庭中。

常言道”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少年强则国强”。然而,我们的社会制度和保障体系究竟为保护这些”花朵”做了些什么?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当”强制报告制度”已写入法律三年,为何仍有孩子在制度缝隙中坠落?

孩子的死亡不只是一个施暴者的过错。事情发展至此,整个系统要担责。只是,需要担责的他们躲在“系统”二字后面,也不会有人追究他们的责任。儿童保护不应是单一主体的责任——它既是家庭不可推卸的天职,也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全社会共同肩负的道德责任。

如今哪些人在反思?谁应该反思和改进?如何改进?小编让AI做了反思。

强制报告制度流于形式:

尽管我国《反家暴法》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的强制报告义务,但从杭州9岁围棋少年事件可以看出,该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较大问题。

许多目击者知晓孩子长期被家暴的情况,但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部分原因是强制报告义务人对报告适用情形、对象和流程缺乏清晰认知,同时也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作祟。

学校、医疗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虽被要求报告侵害行为,但缺乏配套激励和追责机制。朱宏鑫案件中,培训机构多次报警却未触发有效干预,反映制度执行虚化。

法律条款原则性强,操作性弱: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并规定了国家监护制度,但实践中常因条款过于笼统导致执法困难。例如,朱宏鑫案件中,警方以“家庭教育方式问题”为由未立案,法院在监护权判决中忽视家暴历史,凸显法律执行中的弹性空间和漏洞。

监护权撤销及安置存在困境:

虽然法律赋予了相关主体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利,但在现实中,撤销监护权后的儿童安置问题却难以妥善解决。如杭州围棋少年所在的围棋培训机构曾多次报警,但警方只能批评教育,撤销监护权后孩子该去何处成为一个棘手问题,社会组织缺位、临时庇护所匮乏,导致受虐儿童往往又回到施暴者的身边。

我国监护权强制变更案例极少,即使父母严重失职(如长期家暴),国家监护介入仍缺乏及时性和强制性。

社区与专业服务缺位:

我国儿童福利体系以家庭为主,但针对高风险家庭的社区干预(如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覆盖不足。

我国寄养家庭资源匮乏,且缺乏对寄养儿童的长期跟踪支持。相比之下,美国数据显示,与家庭团聚的寄养儿童成年后监禁风险更高,但我国尚未建立类似的风险评估和干预机制。

儿童保护意识淡薄:

社会上部分人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错误观念,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庭教育的一部分,而非违法行为,这种观念使得很多家暴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干预。在围棋少年事件中,有家长称其父亲只是“粗暴了一点”,而未意识到这种粗暴行为已经构成了家暴,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多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多部门联动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信息不共享、沟通不顺畅、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等事件时,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影响了保护效果。

发达国家可借鉴的做法

法律与制度的精细化设计

德国:家庭支持导向的福利体系

通过现金补贴(如儿童津贴、父母津贴)和税收减免减轻家庭经济压力,降低因经济压力导致的暴力管教风险。

法律强制要求地方政府设立“青少年事务局”,统筹家庭服务与儿童保护,形成“家庭-社区-政府”三级联动。

瑞典:普惠型儿童福利服务

构建“咨询–预防–介入–治疗”的社区服务链条,为家庭提供从育儿指导到危机干预的全流程支持,减少监护缺位。

监护干预的强制性与替代性

加拿大:儿童利益优先的监护权剥夺机制

一旦发现儿童处于风险中(如身体伤害、情绪虐待),儿童保护会可迅速启动调查并申请法庭接管监护权,父母需在5日内出庭应诉,确保儿童即时保护。

美国:寄养体系的分类干预

对寄养退出类型(如收养、家庭团聚)进行风险评估,优先支持长期稳定的监护关系(如收养),降低寄养儿童成年后犯罪风险。

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

英国:专业化社会组织介入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如英国少年司法委员会与学术界合作优化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措施,强调恢复性司法与教育矫正结合。

日本:社区预防网络建设

依托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建立儿童安全网,强制社区成员报告疑似侵害行为,并通过志愿者结对帮扶困境儿童。

改进建议

完善法律执行机制

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细则,明确家暴、监护失职等行为的立案标准和处罚力度,推动“强制报告制度”与司法问责挂钩。

借鉴德国经验,设立地方性儿童保护专责机构,统筹监护干预和家庭服务。

构建多层次社会支持网络

推广瑞典的社区服务模式,建立“家庭-学校-社区”联动的预防体系,为高风险家庭提供早期干预(如情绪管理培训、亲子关系辅导)。

发展专业化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治疗、法律援助等支持。

强化监护替代与长期跟踪

参考加拿大模式,优化监护权剥夺程序,设立紧急庇护所和临时监护基金,确保儿童脱离危险环境后获得稳定照料。

完善寄养家庭评估与培训机制,引入长期跟踪服务(如定期心理评估、职业规划支持),降低寄养儿童成年后边缘化风险。

推动性别与权益保护的平等化

提高性同意年龄至16周岁,并增设特殊照护关系中的性侵害加重处罚条款(如监护人性侵按“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顶格量刑)。

学习德国经验,将男性未成年人纳入性侵保护范围,实现性别平等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需从“被动救济”转向“主动预防”,通过法律细化、社会协同和制度创新弥补现有不足。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家庭支持、社区干预与司法强制的有机结合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关键。未来应重点强化监护干预的时效性、社会服务的普惠性,并推动性别平等与特殊群体保护的立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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